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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添加时间:2020/12/28  点击量:1242  来源:江苏人防、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国防法对这些内容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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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共修改54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修订后的国防法共12章、73条。

据介绍,此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调整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增加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充实了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着眼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明确了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根据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充实完善了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着眼“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强化了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护;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充实了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政策制度。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国防法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正义性。新修订的国防法规定了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充分体现了我国爱好和平、反对战争的一贯主张。
  

该负责人表示,国防法坚决贯彻“全民国防”思想,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


(内容来自江苏人防、百度)